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7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通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9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从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准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等要求,全面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市双减办”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进度要求及全国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纳入监管的要求,为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建立健全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准入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苏办发〔2021〕32号); (四)省科技厅、省科协《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 (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21〕61号)。 三、政策制订过程 《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于2022年1月13日印发。据此,市科技局、市科协结合本地实际,草拟了《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制订流程。 (一)征求意见 1. 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于8月4日召开由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8月11日召开由各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其合理的修改建议。 2.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于8月12日-9月12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广泛征求社会大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 3. 书面征求意见。于8月25日-30日先后征求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9个部门的意见建议。 (二)专家评估暨公平竞争论证 于9月23日召开了专家评估暨公平竞争论证会,邀请了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等部门的6位专家参会,会上由专家组形成集体意见。 (三)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意见。 (四)提交会议审议并印发公布。10月13日,《办法》提交局党组会审议。10月24日,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印发《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四、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由适用范围、举办者、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障、经费管理、准入登记、监督管理及附则组成。其中: 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举办者方面,明确了社会组织、个人及联合办学三种形式的具体条件。强调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均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纪录,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组织机构方面,明确了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名称等要求。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学历、年龄、相关工作经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提出了机构名称的规范使用要求。 师资队伍方面,明确了专兼职教师队伍、从业资格等要求。强调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 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培训内容方面,明确了培训时长时限、教材管理备案、教学用具等要求。强调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学场所方面,明确了办学场所租赁期限、建筑面积及教学面积、楼层限制、“一点一证”、广告限制等要求。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或托管机构共同使用。 安全保障方面,明确了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备案。 经费管理方面,明确了开办资金、收费时段、收费标准、预收费托管等要求。要求培训机构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并纳入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 准入登记方面,明确了“属地管理”、审核申请、注册登记、平台监管、整改达标、终止培训、变更或注销登记等要求。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明确了应当终止培训的四种情形: 1. 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3. 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4. 存在资不抵债等其他无法继续办学情形的。 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责任。 附则方面,明确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另外,在附件中明确了制订了准入审批办理流程、准入申请登记表、备案表、从业人员表、教材备案表、承诺书、准入审核意见、变更事项申请表、终止办学申请表等涉及准入登记的相关内容。 五、重点关注事项 (一)培训机构设置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2.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规定,无安全隐患。 4.施行“一点一证”,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或托管机构共同使用。 (二)培训机构办学运营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并按要求开具规范发票; 3.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 4.培训全过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5.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会予以公布,禁止发布违法违规的广告。 (三)培训机构准入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审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