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72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2.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省增补用药目录品种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确保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全面推开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研究制定新农合对农村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全面提高医疗救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科学制订与各地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方案,加大门诊救助力度,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7.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8.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4个月平均支出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9.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探索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在有条件的市辖区推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积极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12.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给予补助,并与绩效挂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切实承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相关监管和服务责任。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汇总本地区药品采购需求,药品采购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5.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含新农合)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有条件的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岗位管理制度推进到位,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9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总体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二、三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办法,鼓励引导临床首选基本药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的中央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建成高水平的二级甲等医院、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建成一个村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符合省定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县级中医院设备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应设中医科、中药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安排20名社区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安排95名乡镇卫生院医生参加“务实进修”项目。按照省卫生厅下达的“2011年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完成对本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健康管理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7.大力推行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8.明显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按国家规定,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3万人、5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全面完成为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任务。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85万人,乳腺癌检查2.85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对所有符合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财政补助;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1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9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的中央投资计划,开展卫生监督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7.落实传染病医院、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探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路子,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岗位管理制度推进到位,聘用合同签订率9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1所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加强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安排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4.探索建立大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引导有资质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继续实行城市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市卫生局负责) 5.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6.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加强监测并严格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运行成本,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7.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单病种临床路径,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实施性临床路径,每所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个病种,每所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5种。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8.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9.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0.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2.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实施物价部门医药价格数据库与医保结算系统联网,实时掌握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销企业实际价格水平,为政府决策服务。(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