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及市慈善总会联合制订的《泰州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泰州市区贫困家庭儿童 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市慈善总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精神,切实缓解市区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贫困家庭儿童实行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新模式,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行机制。 二、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对象 本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下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五、救助病种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救助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对上述资助费用,省承担50%,余下的部分,市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海陵区、高港区承担50%,对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承担75%。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三)定点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市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组成,由当地妥善安排。 (二)政府委托慈善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患儿应在定点的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中国医药城医院、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及高港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只能在泰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新农合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区级慈善会(未设立区级慈善会的由市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及其它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 对于异地转诊救治的,其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然后向市区级慈善会申请救助。 区级慈善会按规定向省、市级慈善会申请补助。经审批后,省、市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承担的比例直接拨入区级慈善会账户;未设立慈善会的区,由市级慈善会协同区财政办理补助业务。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工作机制,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慈善总会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制度、惠民医疗制度的衔接,负责制订慈善救助的程序、规则以及方案的具体实施、总结和评估等工作。各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救助基金预算,协同慈善会受理救助申请、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做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资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参保参合。 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的衔接工作,做好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医保结算费用的监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慈善会负责制定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的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包括受理救助申请、网上公示、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 (三)资金管理。 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