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小金库”和涉企收费工作成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及往来款项等。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建帐外帐。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持《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4.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5.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6.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征税的,其他应依法纳税。 7.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社团票据管理,规范购用行为 社会团体的票据购领、使用、缴销制度如下: 1.市财政局委托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市级社会团体使用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会费收据”限用于各社团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2.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购买服务性收费,持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及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申办打印票据。 3.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社会团体接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收入,须到市财政局购领《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5.票据购领程序:(1)凭民政局核准的《社团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及《社团登记证书》到市财政局申领《购票记录簿》。(2)领用“会费收据”,需填写《社团收据准购申请表》,持原领用的“会费收据”存根和记录簿,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缴验,缴验合格后方可领用新收据;(3)打印票据和捐赠收据购领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社会团体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购领、保管和使用。 三、加强社团经费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 1.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社会团体经费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登记、验证、年检等行为搭车收费。 3.社会团体的各项支出须有合法的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社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预算须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加强社团监督管理,严查违纪行为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社团收费及财务管理,各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自查,对已领票据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社会团体的年检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凡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停售票据或收回票据,并限期整改纠正,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