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泰州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2011年11月4日)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严防医疗固体废物流失。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固体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医疗固体废物,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固体废物,禁止将医疗固体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医疗固体废物中。 三、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固体废物,并依法做好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对个体诊所和无病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天。 四、乡镇卫生院(含辖区村卫生室,下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年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万元;二级以上医院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按实际使用床位收取,由双方签订协议;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重量计收,但每月不低于200元;个体诊所按每月60元定额收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以上医院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重量乘以按重量计收的价格超过定额包干费用或协议费用的,则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重量乘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 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应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余50%由医院承担。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自行承担。 六、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应签订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每年一季度,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将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协议签订情况汇总报当地卫生、环保、财政和物价部门。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每季度凭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经市或市(区)环保和卫生部门审核后,向市或市(区)财政部门申领财政应负担的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承担的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协议向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支付。 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进行监管,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协议;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管;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协议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八、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