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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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15:19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3〕104号
        • 发文日期:2013-07-15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泰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深化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子政务领导机构和部门,负责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化主管负责制,设立信息化主管,总体协调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各市(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建设,提高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市(区)、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市(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的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建立电子政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直部门开展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工作,各部门根据编制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填报《电子政务项目申请表》,提出具体项目建设目标及预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的论证结果及经费预算安排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如属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将批准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遵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涉及基础设施和跨地区、跨部门系统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市政府采购办不仅要把好财政资金的项目审核,还要把好非财政资金的项目审核,确保本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数据信息能充分集中共享。

          第十三条根据电子政务年度工作计划,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牵头建设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应用管理办法。项目建成后,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政务专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一)政务内网为涉密网,主要满足本市各部门涉密业务工作的应用需要。

          (二)政务专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本市各部门内部办公和业务应用需要。

          (三)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本市各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应用需要。

          第十五条按照政务内网和政务专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加强网络接入管理。

          第十六条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建成的统一政务网络平台,根据实际工作业务需求,将现有网络逐步接入到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上,实现各市(区)、各部门间网络的互联互通。

          各市(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跨地区、跨部门的网络。

          第六章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由市政府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信息交换协议,建立本市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市(区)向市本级集中、市级部门向政务数据中心集中的原则,促进我市政务大数据的形成。重点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全市基础数据库,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确保信息资源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共享。

          第十九条建设市政务数据中心(政务云计算中心),为各部门提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用软件、信息资源、容灾备份等服务保障。各部门新建应用系统应由市政务数据中心提供统一的基础软硬件环境和安全保障。

          各市(区)可参照市级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标准,建设各自的政务数据中心。

          第二十条实施“市民卡”工程,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卡、交通卡和银行卡功能,推进市民卡在全市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广电、税务等相关领域的应用,实现多卡合一、一卡多用。

          第七章应用推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跨地区、跨部门综合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应用系统数据共享和交换接口标准。各市(区)根据市级平台的规划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综合应用系统,实现市及市(区)应用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网站群的运维管理,拓展网站功能,健全协同体系,夯实内容保障,注重安全防范,发挥网站集群效应,不断提升全市政府网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政府网站群技术,建设本部门的网站,提高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深化协同办公系统的应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协同办公系统,构建本部门办公自动化平台,实现部门内部公文流转、信息发布、文件档案、后勤管理等日常办公业务无纸化,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开设统一受理窗口,增加并联审批功能,加强监察监督,以适应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构建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流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建设纵向业务系统,要遵循集约集中的原则,整合现有应用系统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业务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利用,减少各市(区)部门的软硬件投入,注重系统的数据采集和推广应用。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本市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建设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培训制度,将电子政务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层次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二条将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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