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的意见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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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27 15:21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150号
        • 发文日期:2020-06-29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发展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鼓励发展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促进消费经济与税源经济协同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支持新落户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发展。市区新落户符合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的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注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8〕87号)予以减免;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省集中除外,下同),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企业。

          第二条鼓励非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变更注册。非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变更注册为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相关前置手续在经营场所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延续使用,由涉及部门实行“一站式”办理,变更注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8〕87号)给予减免;变更注册后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超出基数年度(变更登记前一年)的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企业。

          第三条建立商贸连锁企业纳税考核奖励机制。一是对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以核定年度(原独立法人企业为2012年、新注册和变更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为优惠政策到期年)为起始年份,其年度入库税收环比增长而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奖励企业;二是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江苏地区同类商贸企业行业平均税负,或高于本商贸连锁企业江苏地区、苏中地区平均税负的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经营层给予纳税单项考核奖励:凡当年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税收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对非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个性化服务。对设立独立法人有难度的非独立法人商贸连锁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等个性化服务措施,引导其调整纳税方式,按照总部平均税负和本地销售额计算应缴增值税、企业属地申报纳税。对调整纳税方式的商贸连锁企业,年度入库增值税环比增幅超过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环比增幅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引导商贸连锁企业配套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做大规模。对为商贸连锁企业提供保洁、广告、物业等附属服务的外地企业,在本地经营达到180天以上、按规定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以税务登记年度为起始年度,其年度入库税收环比增长而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鼓励商贸连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稳步提升附属业务的经营规模并逐步实现与主业公司的业务分离,通过新设辅业法人机构专营商品外围服务(包括场地柜台出租、包装上架、物业保洁、商品配送等),形成独立纳税主体。新设辅业法人机构注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8〕87号)予以减免。对新设辅业法人机构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企业;从第四年起,入库税收环比增长而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七条鼓励商贸连锁企业升级改造。经同级发改、商务部门认定的市区重点商贸连锁企业因升级改造暂停营业的,当年仍保留重点商贸连锁企业资格,停业期间的纳税销售参照上年同期水平认定;重点商贸连锁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费,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8〕87号)予以减免。

          第八条支持我市商贸连锁总部经济发展。对在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区外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2个以上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市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连锁企业,经认定并视资本、经营规模、覆盖区域及入库税收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商贸连锁企业在市区设立营销渠道管理中心、商品服务外包中心、“B—C”电子集散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等新型功能型总部,在单独设立法人机构的前提下,经认定并视覆盖区域、入库税收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具体认定条件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政策解释、组织实施、政策兑现、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招引、服务、推进等发展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的各项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把推进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发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配备强干工作班子,形成推进工作合力,加大优惠政策宣传,确保在“十二五”期内市区商贸连锁企业税源经济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条奖补政策兑现。凡涉及入库税收形成地方留成财力奖补的事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力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其他一次性奖补事项,由市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由区组织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区统一扎口兑现企业,奖励企业扶持发展或经营层。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市区已经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所列奖补政策有雷同的,可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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