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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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6:14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2〕17号
        • 发文日期:2020-05-15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泰州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总体要求
          1.政策引导、分散风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出发,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同时,将企业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保”互补、保足保全,以适应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赔付标准的需要。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险机构配合协调和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保险经纪公司的把关、认定和委托工作。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我市采取委托信誉和服务水平良好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的形式,协助做好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务管理,设计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共保体,规范后续管理。中标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市场规范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既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又防止不当竞争,服务企业和社会。
          3.补防结合、促进预防。在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主动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积极运用保险费率杠杆原则,激励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同时受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保险佣金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保障体系。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4.试点先行,全面推进。考虑我市实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部分高危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稳步推进。从而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管理水平显着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保险范围及投保标准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2)公众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以团体方式投保,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或在工作现场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的保险金。
          6.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业:危险化学品(未设置储存的零售、批发经营企业除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除外)、民用爆破器材、冶金铸造、船舶修造与拆解、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电力、交通运输(含水上)、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企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有严重职业危害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企业。
          其他非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投保标准: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人;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补偿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投保。
          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的浮动机制,鼓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凡投保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达到三级、二级、一级的,保险费率分别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10%、15%。
          (2)凡投保企业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分别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10%、15%。
          (3)凡投保企业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分别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10%、15%。
          (4)上述3种情形如有重合,保费费率上下浮动累计不得高于15%,浮动费率均从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执行。
          三、保险程序及法律责任
          9.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标准,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按时足额投保,所有保费均由投保企业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职工个人承担。其中首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中标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办理保单。并将保单复印件送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存档,经其对保单审核后发放鉴证单。鉴证单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审查和安全评价的安全投入凭证。
          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全员实名投保,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10.已经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投保鉴证单按管理权限向同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提取风险抵押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投保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停止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
          11.企业在本意见实施前自行投保仍在保险期内的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以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7条的标准,将不足额部分投保到原投保保险公司,并即时凭保单复印件到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备案审查,合格后发放鉴证单。保险期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中标保险公司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既未存储风险抵押金又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企业,依法不得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资格,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保险服务及保险职责
          13.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对全市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组织公开招投标,选择至少3家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方案。
          14.中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照市场规则规范运作。中标保险公司之间应充分协商,整合各自的技术、人力等资源,按照地区或行业合理分工负责,并设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严格执行出险必赔付的制度,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保险经纪公司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5.中标保险公司要建立防灾防损制度,协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以及化解风险的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6.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保险建议,防止因疏忽造成索赔权益受损或保单失效。
          17.保险经纪公司和中标保险公司应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18.明确职责,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并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海事、建工等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受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要定期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的汇总统计及项目运作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9.强化宣传、加强督查。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和高危企业的认识,增强安全保险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将其纳入对安全生产相关考核内容。
          20.加强执法、安保互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检查相关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情况,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交纳风险抵押金又未投保,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因事故赔偿不足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调查统计,及时掌握有关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
          21.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保险经纪公司共同制定。
          22.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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