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泰州市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各专项科技工作的开展,确保科技专项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项经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示范推广,推动科技进步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条件建设、科技支撑、科技合作、专利创造与运用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保障科技金融、科技奖励、创业服务、科技招商、院校行、科技统计调查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安排应遵守法律规定、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合法预算、合理预算。
第六条 科技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预算方案,市本级财政年度统筹预算,并实行逐年增长。
第七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安排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按以下比例预算:科技支撑计划经费占60%,专利项目经费占8%,创业服务中心补助经费占6%,科技金融专项经费占5%,科技奖励经费占6%,科技合作经费占3%,科技招商、院校行等重大科技活动经费占9%,创新条件建设经费占2%,科技统计调查经费占1%。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科技专项经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科技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咨询、项目下达、协调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科技专项经费预算,联合市科技局下达科技专项经费项目和经费,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科技专项经费应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估、项目复审、项目公示和批准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经费要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对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科技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经费继续使用或新申请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科技经费申请或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并可追究民事或其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3)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