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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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4-04-23 11:50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4〕13号
        • 发文日期:2014-02-12

          
        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2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出台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事先列入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审查、调研和征求书面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文本发布前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规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协商,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业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深化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准确发布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和专项工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副市长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履行审批程序,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并就可否公开报道提出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有争议事先未协调好的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受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研究协调事项,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须报市长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通知,不邀请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公布的命令、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发,重要内容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市(区)政府报文。

          严格控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除上级政府明确要求成立,或者确需加强对全市某项重要工作的统筹协调外,一律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成立领导小组,一般通过会议纪要明确。确需成立领导小组的,原则上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章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和纪律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模范执行各项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各类达标评比活动。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和融合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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