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泰州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我市所处的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受季节性和区域性影响,不时发生灰霾天气。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实施燃煤锅炉(含其它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专项整治,是我市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优化全市的能源结构,大力改造、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空气质量好转、人居环境改善。
二、整治目标
按照《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燃煤锅炉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6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等。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各地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含)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5年)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3.第三阶段(2016年)整治目标
2016年底前,全市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鼓励火电厂燃煤改燃气,保障气源供应,提高电力行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2.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有效遏制煤炭消费量快速增长势头。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各地要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确保禁燃区的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三)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各地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其他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热电综合整治。支持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鼓励大型发电企业对外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燃煤。
3.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和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6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四)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治理升级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全封闭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各地、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各地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以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等工作,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委、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按照省政府的序时进度完成整治任务。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整治目标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燃煤锅炉整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市农委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于列入整治范围的小锅炉,应根据淘汰时限确定检验有效期,有效期后不再安排检验。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查处违法使用燃煤锅炉和燃料。
市安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锅炉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地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本地区的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对锅炉大气防治工作的监管,按照省统一规划要求,建立锅炉大气污染监控物联网系统,对锅炉排污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对辖区内的锅炉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按照省政府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合理安排分年度整治任务。同时,各地应于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的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台账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评估。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作为实施蓝天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市政府将每个季度组织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一律认定为未通过蓝天工程年度考评,将纳入各地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考评结果。对锅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推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基地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对位于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的合法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改造或者淘汰的,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规模在0.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给予每台1万元补贴;规模在0.5蒸吨/小时以上的,按照每蒸吨2万元进行补贴,补助资金按区域进行分配,由实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补贴给企业,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程。发改、经信、环保、科技等部门要积极上争补助资金,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2014—2017年,省环保厅、财政厅将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3万元/蒸吨,各地要积极争取。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市级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