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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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1 08:51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4〕75号
        • 发文日期:2014-06-2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4年土地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


          泰州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143号)要求,全面掌握我市2013年度土地利用管理总体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开展约谈问责,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管理和共同责任机制,确保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二、工作部署

          (一)主要任务

          1.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各地日常监管情况,对实际发生的违法用地依法依规组织查处,通过补办手续和拆除复耕积极整改。

          2.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严格按照政策界限逐宗核查,认真组织查处整改。按时保质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

          3.对各市(区)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实地验收。

          4.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按照市验收结果,对各市(区)土地利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二)监督检查对象

          1.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2.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3.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4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三)政策界限和工作依据

          有关政策界限和工作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执行。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7月20日前)。

          各市(区)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对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违法用地逐一排查,依法依规组织查处,确保710日前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保留的项目,积极落实用地计划和资金组织报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采取有力措施拆除复耕。各市(区)必须在720日前完成违法用地整改任务。

          市政府将适时成立督查组对各市(区)违法用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整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区),市政府将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其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只能用于违法用地整改。

          第二阶段:核查整改阶段(8月10日前)。

          各市(区)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逐宗核查。对自查整改阶段遗漏的违法用地,确保在731日前查处整改到位。

          各市(区)按照规范开展国土资源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数据填报工作,注意加强审核把关,8月10日前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数据。

          第三阶段:市级验收阶段(8月20日前)。

          市政府成立若干验收组,对各市(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采取内业资料审核和外业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验收。

          各验收组必须在8月20日前完成市级验收工作,同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约谈问责阶段(8月31日前)。

          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验收组实地验收情况,对存在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问责比例突出、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等问题的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形进行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启动问责:

          1.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的;

          2.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但违法占地行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违法用地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存在伪造或套用用地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5.对违法用地整改缺乏积极有力措施,导致整改工作停滞不前,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率低于50%的。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警示约谈:

          1.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0%以上的;

          2.工矿仓储、商服等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占辖区内违法用地总面积的70%以上的;

          3.整改工作进展缓慢,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率低于70%的。

          第五阶段:迎接检查阶段(9月15日前)。

          各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好迎接国家、省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阶段:成果报送阶段(9月25日前)。

          各市(区)根据省级数据审核验收意见,做好后续整改工作,9月20日前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最终成果数据。

          925日前形成全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连同各市(区)上报的最终成果数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统筹协调全市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日常管理,做好专项督查、市级验收、迎接检查等工作。各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

          2.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主要责任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开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问责;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查处后没收的财物;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违章建筑和不符合城市规划项目的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国土部门做好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处理工作;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农业、安监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3.严肃查处到位。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开展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核查工作。对实际发生的每一宗违法用地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按照“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内容执行到位,对违法用地主要责任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营造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市国土局要对各市(区)从事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开展集中培训,确保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符合部、省有关政策和要求。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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