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4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2014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就2014年全市深化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全民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统筹落实医疗卫生信息化、卫生人才建设等方面改革任务,推动医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促进公平和提高效率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人民群众得实惠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相结合,认真研究解决医改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思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够科学、改革配套联动性不够强、综合效应不够明显等问题,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1.优化公立医疗资源规划布局。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合理把控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优化布局和资源调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资源共用共享。(市卫生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加快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通过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政策、发挥医疗保险的补偿和合理控费作用等措施,建立公立医院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全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推进补偿机制配套改革。切实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各项投入政策。经核定的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市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对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建立与基本药物采购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行省市联动、分级负责,综合评价、分段评审,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竞价议价、带量采购。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管理。(市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按规定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优化绩效工资结构,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验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5.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章程,落实公立医院法人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试行院长年薪制,建立健全考核和问责机制。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市卫生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6.加强分工协作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鼓励引导城乡医疗机构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深化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县乡卫生人才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县域内人才柔性流动新模式。(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7.加快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建立政府责任部门考核与第三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收入分配、资金补助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挂钩的力度。(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8.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机制。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研究制定差别化的中医药政策,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和分配机制。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9.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继续开展 “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化“优质护理服务”,落实改善服务24条具体措施,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基层转诊预约。继续开展医院业务流程重组试点,鼓励二、三级医院建立整合型医疗团队,探索建立以疾病或系统为导向的医疗服务模式。扩大公立综合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力争公立二、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9天和10天左右,三级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比上年度继续下降。进一步提升临床路径管理水平,推进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继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不断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实际保障水平不够高、医保制度衔接不到位、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1.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进一步推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推动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医保体系,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落实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以上,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80%以上、70%以上和75%;村级门诊补偿比例力争达到5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面推开规范利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承办。已实施大病保险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加快扩大实施范围,力争年底前全市所有统筹地区均出台大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已开展重大疾病保障、补充保险的地区,逐步完善机制,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保险协会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病种分值结算等支付方式改革,年内覆盖所有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在乡村两级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加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跟踪评估。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完善医保定点医师管理办法及参保人员失信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调控,加快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5.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积极推进城镇医保市级统筹,提高统筹质量。做好各项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完善与省内其他地区就医结算平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基本实现与省内其他地区就医联网结算。扩大新农合省内联网医院范围,推行转外就医预约服务。完善基本医保关系制度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和简化办理手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强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资金规模,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医疗救助资金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药费按照不低于6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封顶不低于3.5万元。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站式”结算服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完善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8.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社会养老等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保险协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基本药物适用度有待提高、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等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按规定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全面实施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积极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将企业信誉、服务质量以及考核评价积分等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做好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加强用药衔接。完善廉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供的考核评价,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回款监督检查,保障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资金正常周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负责)
3.加大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突出抓好竞标价格偏低药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扶持仿制药品生产,支持到期专利药仿制,提高仿制药品质量。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层机构运行新机制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文件精神,落实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巩固扩大基层医改成效,重点解决政策落实不平衡、基层机构“软件”水平亟待提高、人员激励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推动基层新机制有效运转。
1.深化基层机构编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编制总量控制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每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招聘进编1名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核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一定数量编制,用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补充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法人自主权。健全负责人选拔聘任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可试行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经核定的收支结余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并结合绩效工资政策统筹使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总额、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市编委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各市(区)要制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投入,加大基层卫生机构改造建设力度。年内完成20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个村卫生室改造提升任务。力争建成5个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 15个省级示范村卫生室,建成20个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力争全市领办比例达到65%以上。加强全科诊室和妇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每个辖市城区建成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省定建设标准的比例达96%以上,政府办比例稳定在80%以上。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确保分所符合市定建设标准的比例达60%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快转变基层卫生服务模式。在7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家庭医生制度,全市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协议签约率达到50%以上、社区预防保健服务人次比例稳定在70%以上、居民在社区门急诊比例稳定在45%以上,门诊均次费用比三级医院低50%以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全面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选择靖江市、姜堰区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单位,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调整到10元,其中新农合支付8元。促进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确保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乡镇卫生院以及85%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4.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各市(区)要切实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报销比例,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实际待遇水平。加强对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启动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推动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制度,改善执业环境。(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保险协会负责)
(五)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社会资本办医步伐,重点解决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不宽松、人才引进困难、现有政策不配套不完善不落地等问题,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卫生规划。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改制重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拓宽社会办医准入空间。落实国家关于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和中医诊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空间。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申请的支持性审批政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民政局、工商局负责)
3.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法人登记等方面扶持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倾斜。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各市(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4.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专业人才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引导规范合理流动。支持提升非公立医院学术地位,各医学类组织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重点解决卫生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卫生人才建设亟待加强、药品流通和医疗行业监管能力不强、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综合效应。
1﹒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当地常住人口)提高到35元。落实项目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11类43项服务项目任务,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模式,强化资金分配与任务承担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的匹配。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继续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按国家有关要求,加强重大疾病防控队伍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坚持“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年内市及各市(区)要建成区域平台架构,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各级各类业务信息系统,二、三级医院重点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功能。加快建立以市及各市(区)为单位的区域检验检查、医学影像中心,年内基本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向城乡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医务人员绩效管理,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抓好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全市全科医生在培总量超过100人,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开展全科医生公开招录工作,加快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继续实施新一轮“科教兴卫工程”和高层次卫生人才“六个一”工程,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省市共建工作。(市卫生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负责)
4﹒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药品购销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工商局负责)
5﹒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发挥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的综合作用,强化医保、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综合监管能力。深化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网络,加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分所建设,规范实施、全面覆盖卫生监督及全行业卫生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与监督。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有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区)要根据2014年医改任务,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改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将医改工作任务纳入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考核考评体系,完善督查制度,强化对医改进展情况及试点地区改革的监测评估,及时汇总进展情况,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问题,加强专项督查工作,年终对医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积极鼓励探索创新。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医改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实践,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改革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具体剖析,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要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着力抓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医改舆情监测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改革信心。继续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改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改革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