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当前,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仍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集中清理中介评估事项,坚决摘掉中介机构的“红顶”,扎实治理“一长四多”,通过脱钩、放开市场等措施,彻底切断行政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联,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重点清理“红顶中介”。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审批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或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二是非审批部门下属(主管)的单位,但是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有审批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具体要求 (一)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彻底脱钩。对承担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编制事业单位从事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审批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主管部门审批事项有关中介服务业务的,要转企改制,人、财、物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可以整体划归主管部门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可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企业。部分从事有关中介服务业务的,可以通过将中介服务业务剥离,或者退出有关中介服务业务等形式,予以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部门下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 (二)审批部门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审批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要求,予以脱钩。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剥离行业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及开展本系统行政审批有偿中介服务业务,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行业协会商会各主管部门) (三)审批部门与举办的企业彻底脱钩。审批部门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等形式,予以脱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编办、市各有关部门) (四)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脱钩以后,审批部门直属单位及其举办的企业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中介服务技术人员参与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工作,不得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参股。原中介服务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举办的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各有关部门)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省、市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市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各有关部门) (六)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开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等,2015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物价局) (七)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适时公布事项清单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八)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推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和民防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管理机制,统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手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图”,市住建局牵头联合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审查、一次收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重复环节。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消防安全审查、人防验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等实行“一车式”的“联合测试”“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对企业、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个人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联合验收”服务。推行区域性评价和联合评价,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区域性评价,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对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复垦方案、地价评估、节地评价等实行联合评价,所有项目均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评估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不得转嫁企业再次收费,入驻企业和部门直接享受评价成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民防局、市政务办、市气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市各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探索推进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服务大厅开设“中介服务超市”,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试点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各单位选择1-2个事业单位开展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试点。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存在的“红顶中介”、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红顶中介”的具体方案报市审改办。年底前出台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 对第一批试点单位进行评估,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各审批部门根据市审改办批复的方案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红顶中介”进行全面清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切断与中介机构的利益联系。市有关部门出台优化中介服务流程、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 对各审批部门“红顶中介”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确保中介服务市场走向健康发展轨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红顶中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审改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专题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举措,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治理任务全部完成。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督查组要加强跟踪督查,严格治理标准,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严格考核问责。对于治理行动中工作态度不认真、进度迟缓、效果不佳的部门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的部门要严肃问责,并将治理工作情况纳入2015年机关综合绩效考评,确保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切实巩固治理行动效果,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