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部门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193项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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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部门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193项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30 17:02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5〕72号
        • 发文日期:2015-04-16

        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部门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

        193项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增强泰州医药高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试行园区内事园内办结,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8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3号),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和“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193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委托下放事项139项(其中:行政许可95项,其他管理服务事项44项),委托给高新区113项,委托给市级机关部门派驻机构26项。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一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行使的行政事权,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机关部门在医药高新区设置派出机构的,委托给派出机构)。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机关部门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名义行使行政事权。

        (二)派员进驻办理事项54项(其中:行政许可51项,其他管理服务事项3项)。对于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不具备承接能力且专业性较强、办件量相对较多的行政事权,暂由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派员进驻医药高新区办理。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事权下放的责任主体。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在下放事项公布后一个月内与受委托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刻制编号公章,明确工作程序和权责,并将有关事项抄送市审改办和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委托下放的行政事权,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使行政事权后续监管职责。

        (二)强化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下放行政事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要对下放事项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督促受委托单位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采取电子监察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下放事权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受委托单位不正确行使下放事权的行为。

        (三)健全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泰州医药高新区承接下放行政事权后,应依法行使下放的行政事权,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主动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答辩、行政应诉等具体事务及承担相关责任。要完善行使行政事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市监察部门要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组织领导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下放行政事权是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和泰州医药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完成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委托给泰州医药高新区行使的行政事权

              2.委托给市级部门派驻机构的行政事权

              3.市级部门派员进驻承办的行政事权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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