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泰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平安法治泰州建设两年行动计划(2015—2016)》(泰发﹝2015﹞13号)精神,现就全市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切实增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依法办事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为“思想再解放、项目大突破、城建新提升”三大主题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引领,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年内,全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2016年底,在全市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层面法律顾问制度
1.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市、市(区)两级政府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依托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法律顾问团律师成员的推荐、遴选工作。
2.推进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市(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协调工作,制定法律顾问聘任、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工作。
3.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和人民团体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律师制度。
(二)加强社会层面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围绕企业项目投资、涉外商贸、上市融资、金融证券等重点领域开展法律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各级政府经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通企业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查阅、政策解读、法律专家指引等服务。
2.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文化单位、二级以上医院和初中及以上学校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为辖区内的文化单位、一级以下医院、初中以下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全市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联合建立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团,为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荐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以及专项法律服务,并将社会团体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等级评估内容。
4.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驻站法律服务人员,要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各级农业农经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配齐配强法律顾问,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农民权益。
5.推动建立私人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按照不同的法律需求推出个性化服务。
四、选聘方式
法律顾问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高层次法学人才中选聘。市、市(区)两级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采取联合推荐、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择优筛选,经本级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聘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聘任法律顾问,可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法律顾问或组建法律顾问团队,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责任务
(一)主要职责。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重要法律文书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事项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治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参与聘任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二)履职权限。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
(三)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财政局、人社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推动法律顾问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级政府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诚信情况,加强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管理、指导和监督,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咨政和服务的关系,争当平安泰州、法治泰州的建设者和推动者。
(三)落实保障,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建立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担任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取得相应报酬,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报酬;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参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聘任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义、作用和成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大典型培植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附件:泰州市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
责分工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泰州市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陈明冠 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周天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玲 市司法局局长
杨 歆 市法制办主任
成 员:傅 升 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丁正林 市法制办副主任
林 政 市司法局副局长
韩金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智俊忠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王建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宇明 市金融办副主任
丁亚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管文华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孙正太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副主任
赵继年 市农委纪委书记
卢均一 市工商联副主席
姜弘杰 市银监局副局长
朱 彤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赵晓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承担市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市法制办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荐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加强法律顾问业务的研究和指导,强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培养。
市法制办:负责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督查考核各市(区)政府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情况、推进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工作。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把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建立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落实财政补助,对培训深造的法律服务人才予以财政资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服务工作;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证券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区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委农工办:负责行政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系统所属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工商联:负责商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银监局:负责银行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总结推广等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