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区明确创新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推进创新券实施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分为A券、B券。
第八条 企业类创新券支持在我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企业类A券支持对象为广大中小企业,体现低门槛、普惠性;企业类B券支持对象为已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平台类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与建设、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获得相关科技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兑现时,市财政与区财政按6∶4的比例进行分担,奖补类创新券由市财政兑现。
创新券专项经费每年安排8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区财政配套20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经费总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为5万元、10万元两种。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奖补年度开始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各区创新券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自主申报,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放。
企业类A券: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企业类B券:根据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确认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25%确定发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企业类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
平台类创新券:由市政府、区政府、园区与高校院所共建的平台或载体分别发放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企业化运行的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20万元。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的平台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提出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奖补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审的新办产学研联合体;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新立项的省级以上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以及科技进步奖等获得科技政策奖励的企业,研究确定创新券支持和发放的名单和金额。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企业建设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添置研发设备兑现的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奖补类和平台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
第十三条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企业领取的创新券,经各区创新券管理部门初审后,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兑现创新券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平台建设方案、项目方案(总结);
(三)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着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使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
第十六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补类创新券涉及的有关项目核定等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并同步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