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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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09:52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5〕36号
        • 发文日期:2015-02-16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

        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项目大突破”决策部署,落实全市项目大突破动员大会精神,促进外经贸平稳增长,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招引高端国际资本

        第一条  支持招引总部经济。对国际性大企业,在泰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机构)、营销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总部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高位嫁接。对与全球500强、世界行业前5强企业进行高端合作,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

        第三条  鼓励企业参展。对外经贸企业(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下同)参加部、省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足80%的补助。参加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国际展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或进口规模超过1亿美元并列入省、市试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平台,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对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总计不超过80%的补助。对在境外设立、并购营销机构建立营销网络的,给予企业境外实际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省考核认定的贸易摩擦预警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全额、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等服务贸易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交易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对外经济合作提质增量

        第六条  鼓励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对当年外经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经商务部确认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执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每比上年新增1美元资助0.2元用于技术研发,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在我市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外包人才在100人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鼓励开发(园)区转型发展

        第九条  支持开发区提档升级。支持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对创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创成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开发区集约化发展。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门槛,提高项目建筑容积率,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超22万元,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超20万元的开发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本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投资性项目。凡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已明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享受。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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