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指标如下:
——养老床位总数每千名老年人达到40张;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
——城乡社区老年人康复场所建成率分别达到50%、10%;
——城乡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以乡镇为单位,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成率100%;
——升级改造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家;
——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1.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各地应当按照老年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区分级合理布局综合性养老宜居社区、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老年人康复场所等养老服务设施。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卫生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服务用房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地应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应当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或改作他用。(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城乡社区楼道、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监管,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局、质监局、残联,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强化政府主导。建设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开通12349服务热线,畅通为老服务渠道。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为主体,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广请进门、送上门、走出门的“三门”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医疗、紧急救援、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便捷服务,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民政局、司法局、文广新局、卫生局、体育局)
2.坚持市场运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扶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或家政、物业、餐饮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价格合理的服务和产品。鼓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市发改委、民政局、商务局、食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
3.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和单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帮助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市民政局、司法局、文广新局、文明办)
(三)稳步推进养老机构改革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及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以公办民营、公租民营、公建民营、公助民营、总体或部分承包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养老产业体系。(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拓展乡镇敬老院功能。对五保供养对象少、供养场所发展受限的乡镇敬老院可采取撤并的方式,合并到条件好、可发展的敬老院,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撤并后的敬老院场所可以采取承包转让等方式仍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依法应当由政府供养的对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形式,由社会机构提供服务。(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和管理,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市发改委、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1.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各地应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市民政局、卫生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增加医疗康复服务项目。各地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康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的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应当配备康复设备。各级政府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市民政局、卫生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医疗保险衔接机制。各地应当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申请纳入定点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五)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改善服务设施条件。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应当支持乡镇加快五保供养机构提档升级,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抓住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契机,健全老年服务配套设施。(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拓宽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渠道。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水面等资产作为养老产业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当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各地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纳入当地政府部门挂钩帮扶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六)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培育养老产业项目。抓住养老产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契机,发挥我市医药、文化、生态名城的优势,培育一批市场化、品牌化的康复养老、文化养老、生态养老服务项目,把高端的医药水平与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相融合,把厚重的文化氛围与老年人品质养老需求相融合,把优质的生态环境与老年人休闲养老需求相融合,打造泰州特色养老产业。(市发改委、民政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各地应当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乐等需求,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人用品专区专柜或开办老年商场。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打造特色、创立品牌,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市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商务局、食药监局、旅游局、银监局、金融办,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七)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自有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当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当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体育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1.建设补贴政策
AA级(含)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鼓励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养老机构,租期5年以上、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非护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以自有产权用房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租期5年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2.运营补贴政策
对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运营补贴。
在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入住的市区户籍非政府供养的年满60周岁的老人,连续入住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入住老人自理、半失能、失能情况,分别30元/人·月、60元/人·月、8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3.服务补贴政策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职业资格证,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护理人员,分别按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年满7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散居“三无”和“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失独家庭生活困难的老人等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按照上述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资金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可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市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民防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江苏有线泰州分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
(十)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关爱制度
继续做好“牵手夕阳”项目,实施“安康关爱行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设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通过老年人个人或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健康、意外伤害、护理等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的支付能力。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丰富“温暖空巢”、“心灵茶吧”、“舞动夕阳”、“关爱门铃”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的内涵。到2020年,各级政府应当重点支持1-2所老年大学,强化老年教育,开设老年心理咨询、老年康复、老年书法、老年摄影等老年人喜爱的课程,满足老年人学习需要。(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加强养老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从高校、研究机构、相关行业遴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了解行业发展规律的专家组成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和行业发展的专业顾问。(市民政局、教育局)
2.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机构,建立养老管理人才实训基地,有计划地对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以及专业学历进修,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打造专业化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统筹专业考核与技能鉴定,养老管理人才执业实行毕业证书与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民政局、教育局)
3.加强养老服务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提高居家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居家护理的教育培训内容。(市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
(十二)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加快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基层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服务缴费、物品代购、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生局、物价局)
(十三)积极探索投资融资政策
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慈善总会)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对养老服务需求和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相结合。按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对从事居家养老护理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通过审核病人条件和经济状况,让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医疗护理资源,对经济特别困难者予以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医疗器械、设备等的购买或租赁,并建立循环利用机制。(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规划等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整合现有养老资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