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人行《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委农工办 市农委 市人行
为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推动泰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职能,创新政、银、担、保多方合作的金融服务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有效破解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信贷支持,确保有真实生产资金需求、有良好信用记录与发展前景、有可靠还款来源、同时符合资信审核(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二、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为:泰州市区范围内列入政府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其实际控制人)、经工商登记和农经部门认定管理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原材料本市供应率达到50%以上的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本市经营一年以上。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必须已投保相应农业保险。
2.借款人为个人的,在市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借款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且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定授信额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超过100万元。
2.试点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借款贴息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执行,市、区财政各补贴50%。
3.参与试点的担保公司(由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予以认定)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值的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种养大户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承担的年担保费超过1%的部分,市、区财政各补贴50%。
4.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由市、区财政和有意向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准备金,对出现的代偿按比例承担风险。
5.建立借款人推荐制度。由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筛选符合试点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将名单提供给试点合作银行、参与试点的担保公司。
四、部门职责
由市政府牵头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人行。相关部门(单位)、试点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单位)
1.负责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和有意向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准备金。
2.负责筹集资金,兑现财政贴息、贴费资金,并根据当年完成的担保数量、财政代偿金额和次年发展计划调整充实风险准备金。
3.配合农业、农经部门筛选符合享受本项目扶持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试点合作银行、参与试点的担保公司进行名单制服务。
4.对有逾期不还款、恶意逃避金融债权等不良行为的借款人,会同农经、农业部门禁止其享受相关的财政惠农政策(包括申报财政支农项目)。
(二)农经部门(单位)
1.负责筛选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向试点合作银行、参与试点的担保公司进行名单制服务。
2.强化对借款人和借款事项的引导和宣传。
3.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其实际控制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评级工作,对逾期不还款、恶意逃避金融债权等不良行为的借款人,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禁止其享受相关的财政惠农政策(包括申报财政支农项目)。
(三)农业部门(单位)
1.负责筛选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试点合作银行、参与试点的担保公司进行名单制服务。
2.强化对借款人和借款事项的引导和宣传。
3.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级工作,对逾期不还款、恶意逃避金融债权等不良行为的借款人,会同财政、农经部门禁止其享受相关的财政惠农政策(包括申报财政支农项目)。
(四)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
1.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通过项目化的运作方式,推进央行资金的定向运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贷投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2.会同财政局、农工办、农委等部门确定合作银行。组织合作银行对当年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财政贴息。并协调商业银行给予上述主体更优惠利率或其他反哺措施。
3.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和信用评级。对信用记录好、信用等级高的规模经营主体,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延长贷款期限。对有逾期不还款、恶意逃避金融债权等不良行为的借款人,会同农经、农业、财政部门将其从支持名单中删除,并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4.加强统计监测和督查指导。依托人民银行农户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信息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编制专项统计报表,动态监测进展成效。
(五)合作银行
1.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要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充分借鉴行业内好的做法和模式,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对信用记录好,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给予更优惠利率或其他反哺措施。
2.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认真开展尽职调查,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按照农经、农业部门确定的支持名单,对贴息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及时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和金融服务电子台账,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情况统计表和有关政策落实进展。
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参照本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市政府将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