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
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好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作用,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引导中小企业以及众创空间使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支持创客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2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较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补贴对象包括对外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服务单位系指泰州市区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使用单位系指泰州市区注册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科技局认定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认定的每一个众创空间均为一个使用单位,创客开展研发活动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其所关联的众创空间统一申请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的补贴采用“先用后补”的原则。补贴相关单位因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其范围包括:
(一)服务单位为泰州市行政区域内非关联性使用单位研发提供试验检测发生的费用。
(二)使用单位利用其它国内非关联性服务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所必需的试验检测发生的费用。
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不在本办法补贴适用范畴之内。
第六条 鼓励服务单位以优惠价格为使用单位研发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对于服务单位,按照服务开据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单位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于使用单位是企业的,费用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发票金额的25%给予补贴;费用总额高于5万元的,其中超出部分按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于使用单位是众创空间的,按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众创空间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如相关单位已享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发放的同类补贴,且我市按要求给予了配套,此类单位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纳入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奖补类使用范畴。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补贴材料的审核,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工作按照《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用补贴的服务单位和使用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服务单位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申请补贴项目汇总表;
3.相关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5.相关检测发票复印件;
6.使用单位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二)使用单位需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众创空间提供市科技局认定文件);
2.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众创空间无需提供);
3.申请补贴项目汇总表;
4.相关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5.相关检测发票复印件;
6.企业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提供与创客的关联证明、创客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申请补贴情况,组织对相关单位现场查看和原始资料检查,如发现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补贴,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区试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