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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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4 09:35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5〕77号
        • 发文日期:2015-06-12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资源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各种形式的流转交易平台应运而生,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进程。但总体上仍存在平台设立不统一、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影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积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各类农村资源要素,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资产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两年行动计划》要求,以“公益性为主、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为原则,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真正做到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活力、促进农村发展。

        二、明确目标定位,统筹规划布局

        (一)目标和任务。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至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市(区)和乡镇(涉农街道,下同)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市(区)、乡镇和村(涉农社区)三级联动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其中,2015年建成全市统一的交易服务信息平台,完成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60%左右的乡镇和村分别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和服务点。

        (二)定位和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机构。现阶段,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重点突出市(区)和乡镇两级。各地应根据地域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在科学论证、方便群众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可以建成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大厅、乡镇农经服务大厅(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建设综合性流转交易市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规模根据区域范围、交易品种和交易量大小,在满足交易服务必需的办公场所(办事大厅、业务窗口、招投标室等)和设备条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

        (三)设立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名称应为“XX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XX市(区)XX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服务站)”(行政村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不挂牌),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为事业法人或由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市场工作人员可按照规范程序向社会招聘,也可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

        市委农工办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地可根据交易品种和范围等,研究明确市场主管部门,并同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会同主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

        三、界定服务内容,明确交易规则

        (一)服务内容。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布、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重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现阶段各级交易市场的服务重点是:

        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申请提交,承担辖区内农村小额(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协助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等。

        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主要提供信息收集上报、交易业务咨询、协助交易申请等前置服务,方便需求对象了解和登记交易信息。

        (二)交易主体。原则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准入条件,并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各类主体进行审查核实和登记备案。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为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涉农企业或投资者。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跨市(区)或工商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要依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适用规则不同。除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交易品种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农村产权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意愿和需求,明确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原则上均可入市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除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外,入市交易应以鼓励引导为主,但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

        (四)交易程序。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各地可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交易程序、受理时限、交易方式等信息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统筹规划实施。同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农办、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水利、金融、法制、市场监管、科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落实保障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流转交易场所,合理配置或选聘机构人员。将市场建设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施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市场正常运转。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和流转交易特点的交易规则、服务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专兼职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健全信息网络,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促进交易双方依法、公平、规范流转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妥善解决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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