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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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9 08:45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5〕13号
        • 发文日期:2015-12-15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市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减轻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住建、规划、地震、财政、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地震、民防等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及时修订《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泰州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第七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下列工程,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

          (二)中小学校,大型、特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

          (四)其他应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泰州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设置方案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和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九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类型与定位;

          (四)抗震设防要求;

          (五)设计避难规模,应急疏散责任区及控制技术指标;

          (六)功能设置与分区;

          (七)应急供电、供水、排污、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指挥管理等基本配套设施;

          (八)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

          (九)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需要,支持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抗震防灾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其位置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随时启用;

          (二)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地震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定期指导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启用和停用由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决定及时开放和关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报告启用和停用后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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