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发放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补贴操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泰州市区发放进城农民
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6〕56号)精神,对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非泰州市区户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财政给予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严格管理购房补贴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购房补贴对象及执行时限
在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非泰州市区户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专指经济适用房)给予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市房管局网上合同申请备案日期为准。
申请人须在缴纳契税后60日内申请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购房补贴标准
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进行补贴。
三、购房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资料。购房补贴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在窗口领取,一式四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验原件);
6.购房者身份证明一份:农民身份的确认,由申请人提供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非泰州市区户籍)需提供户口簿(验原件);国(境)外人员须提供外事部门认可的证件复印件一份(如护照等)(验原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分中心)市区购房补贴窗口领取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要件、资料后,向窗口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
2.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审核。申请人须为购房人,有多个共同购房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补贴领款人。经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审核人签署意见,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退还其申请资料。
4.发放。市国土资源局复核申请人申请信息、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所属时期等相关材料,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输入购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在申请人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同时做好补贴发放签收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位。
四、购房合同的变更
为保证严格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须加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变更管理。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变更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对直系亲属间(父母、子女、夫妻)更名及合同条款修改的,经合同双方同意后,不注销原合同,合同备案时间仍以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核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予撤件。
五、各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市房管局负责核定购房合同网上申请备案时间等相关信息;
3.市国土资源局在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分中心)设立市区购房补贴窗口,负责收集、审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并负责购房补贴发放信息登记管理,按月按住房所属地区汇总购房补贴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
4.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在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财政预拨启动资金100万元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于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的购房补贴发放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购房补贴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财力分享比例共担。2016年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市财政与各区财政根据实际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结算。以后年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七、其他事项
1.对涉及退还契税事项的,如申请人在已领取购房补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须持契税征收部门有关“联系单”先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购房补贴退回手续,契税征收部门凭市国土资源局退回购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予以办理相关契税退税手续。
2.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缴回市财政。
3.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时会商解决购房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使用“人才券”购房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