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鼓励有关单位或环保组织对损害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费用的支出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建立,用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合理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
(一)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
(二)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
(三) 侵害环境的行为人自愿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
(四) 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
(二) 法院裁判或调解书确定的其他消除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相关费用;
(三)单位、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诉讼费、律师费等办理案件产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资金使用方提出申请(其中涉及环境修复费用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市审计局负责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环保局受理并审核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使用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 申请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评估鉴定、调查取证等案件办理的相关材料及费用证明;
(三) 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我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536052501969,开户行:建设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各市(区)不再单独设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