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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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6:26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6〕43号
        • 发文日期:2016-04-01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结合泰州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着力吸引优秀人才,方便市外务工人员落户,提高本地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泰州市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防止农业转移人口“被城镇化”现象发生。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确保达到66%,力争达6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确保61%以上,累计转移农业人口29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以内。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宽落户限制。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泰政规〔2015〕8号),把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作为落户城镇的基本条件。真正做到“四个不受限制,八个宽松条件”,即:户口迁移不受居住年限、投资金额、居住面积、学历职称等四个方面条件限制,在人才引进、投资经商、购房、务工、干部调动、军人安置、随军家属、亲属投靠等八个方面实行准入宽松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成套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对于购买的成套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及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落户。对于迁入地无产权房,拟申请在租赁房屋落户的,租赁的房屋应为合法房屋,需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且在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可以落户。

        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泰州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以落户。上述人员准予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二)实行本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市区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有关资料证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取消办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手续,实行网上流转、一所办结,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城镇居民申请到农村落户的,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构建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护新机制。一是对有条件在我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引导和鼓励举家进城,可以保留其户口迁移城镇前原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在尊重意愿、依法有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产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城乡各类保险接轨等方式实现农民转市民。二是新落户人员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益。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外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市(县)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一步推进《泰州市市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同城待遇实施办法》,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市居民均等化的十项“同城待遇”,保障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到2016年,建成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以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实行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相关信息制度,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国办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目标,着力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坚决废除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坚持依法办理,全面加强户口登记,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快推进配套改革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整权能,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过“确实权,颁铁证”,进一步保护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依法确认权利归属、面积范围,协调解决好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颁证率。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农村房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三)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因地制宜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合法权益。

        (四)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三权”流转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教育、人社、住建、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落实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积极开展确权试点。坚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速度。年内,在高港区先行试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在医药高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改革试点。其它地方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试点,促进全市面上工作开展。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管控网络有害信息,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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