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关于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
闲置土地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促进用地节约集约和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加快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重点任务,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全市工业企业低效、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为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旧动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各自区域内的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定标准
(一)工业企业低效用地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近期需要搬迁的工业用地;
4.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进行建设利用,土地开发强度低于约定标准,但又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
5.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用地;
6.在各市(区)工业用地调查中,连续三年以上亩均税收低于本行业平均亩均税收50%以上的工业用地;
7.其他工业企业低效用地。
(二)工业企业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处置方式
(一)工业企业低效用地
1.协商回购。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约定开发的用地,或虽然企业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以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由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后确认。
2.土地置换。因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将原有工业企业搬迁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异地安置的,在符合现行产业用地供应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方式完善土地置换手续,涉及的搬迁费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3.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
4.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重新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发证。
5.引导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各市(区)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招商引资项目使用,促使低效用地实现再利用。
6.退二进三。对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域内、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拟调整为第三产业的工业企业,由市和各县级市政府收回后根据计划安排,通过土地市场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7.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工业企业闲置土地
1.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报经市或各县级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纳入市(区)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或办理限期建设手续后又不履行的,由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并报经市或各县级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原土地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应优先用于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
2.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应由各地政府(管委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或有偿收回,收回后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
成立市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商务局、环保局、统计局、规划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属地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配齐配强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工业用地调查并运用信息系统成果,及时提供更新企业用地数据;经信、商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工业企业亩均产出情况;发改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工业企业亩均投入情况;统计部门负责依法提供企业行业分类、企业产值、利税等数据;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依法提供企业税收数据;财政部门负责核对企业税收等相关信息;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规划部门负责甄别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企业;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建筑面积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名单;安监部门负责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三)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1.摸底调查。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快推进工业用地调查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排污量、产值、税收的摸底调查工作,落实工业用地调查、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确定辖区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名单;由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国土部门对1999年1月1日起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供应的工业用地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辖区内闲置土地名单,并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慧眼守土工程”等对名单进行再次补充核实。每年一季度对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名单进行再核实、再调整。
2.制定方案。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盘活方案、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
3.督促落实。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要根据实施方案排定时间表,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狠抓工作进度,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向市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月工作进展、下月计划,重点上报方案落实过程中的要点、难点,领导小组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四)经济调节、政策激励
1.各地应充分发挥园区融资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收储力度,在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收回的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给园区融资平台,拓宽平台的融资渠道。
2.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企业使用低效工业用地的旧厂房或仅对厂房进行部分改造的转型升级项目,经发改、经信、商务部门综合评定确认后,享受新招引项目相关政策。
4.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批准后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且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须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考核奖惩
(一)将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纳入对各市(区)的年度综合考评体系。考评按目标完成率计分,对盘活利用工作成绩显着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
(二)市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现场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特殊项目用地处置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二)本意见由市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