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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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2018-01-10 09:39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7〕9号
        • 发文日期:2017-11-07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和品质泰州建设,引导和激励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授予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组织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的程序。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着。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获得名牌产品、着(驰)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上升趋势;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社会满意度高。

          第十条  近2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并按行业制订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主要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  行业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6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时间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确定,并向全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当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以下组织可以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获市长质量奖满3年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申报组织按行业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材料审查报告审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另行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得分并进行排序,提出拟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审议初定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并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分别颁发奖金50万元和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究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组织每年应当填报《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泰政规〔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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