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旨在激励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与艺术性俱佳、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条 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优品优奖、精品重奖”原则。
第四条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文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文艺奖评选方案的制定和评选的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文艺奖评奖期间设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内外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政府文艺奖参评作品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其亲属有作品申报参评的,该评委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市政府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关奖项:
(一)设立政府文艺奖,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八个门类;其中,文学类设金奖2名、银奖4名、铜奖6名,其他每个文艺门类分别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
(二)设立政府文艺奖特别奖,每届评选2件;
(三)设立政府文艺奖终身成就奖,每届评选1人。
前款各类奖项都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政府文艺奖获奖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相关评选和展览展示活动。
第四章 参评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每届参评范围为通知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创作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及摄影等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市内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以及市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反映泰州题材的并通过市内宣传、文化、文联系统申报的文艺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
(一)文学类作品应当在省级以上刊社发表或出版;
(二)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类作品应当在设区市以上宣传、文化、文联系统举办的活动中展演或者获奖,或者在设区市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
(三)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应当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文联系统等主办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展览中展示、大赛中获奖。
第十二条 曾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奖项三等奖以上,省宣传、文化、文联系统主办的专业赛事最高奖的文艺作品,可以申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特别奖。
第十三条 在我市工作10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德艺双馨,业界口碑良好,业务建树颇丰,在市内外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对繁荣发展泰州文艺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参评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终身成就奖:
(一)通过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个人文学专着、文艺作品集不少于3部;
(二)创作的文艺作品或塑造的文艺形象在市内外广泛传播,在记录社会进步、反映时代风貌、体现文化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或代表性意义;
(三)创作、参演的文艺作品曾获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三等奖以上不少于3次,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系统常设专业性文艺奖项三等奖以上不少于5次。
第十四条 以同一单位(组织)或个人名义申报参评同一门类奖项的作品数量不得超过3件。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按照单位(组织)或个人申报、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初审推荐、市政府文艺奖组委会办公室审核、专家评选、组委会审定、公示和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报者应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申报作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或资料不全的视同放弃参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