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印发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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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印发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1 15:53 浏览次数:
        • 文 号: 泰政发〔2018〕113号
        • 发文日期:2018-07-05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信用泰州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引领,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提供坚实的社会信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严格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考核、评价力度,积极推广行业专家参与论证、法律顾问参与审议,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要按照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托政务服务“一张网”,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并逐步向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法和制定政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人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完善政府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社会作出表率。

        ——坚持奖惩并举。建立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行使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人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人员诚信手册,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围绕公务人员诚信和职业道德,举办名家讲坛、道德讲堂等活动,切实加强公务人员信用知识学习。组织开展公务人员集体签名承诺、岗位诚信标兵推选及模范先进事迹巡回宣讲等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公务人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人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设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与公务人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的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和交换共享。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经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信用档案重点记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用工、环境保护、违规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信息。相应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公务人员信用档案重点记录公务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及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廉政记录、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其他信息。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在干部任用、管理、选拔方面,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因瞒报、漏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处分情况纳入公务人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职务晋升、任职考察、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各个环节的信用信息记录。

        (四)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市、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务人员管理信息库的核查比对。依法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的目录和标准,构建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托“信用泰州”网、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依法逐步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行政处罚等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开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的裁判文书,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的信息。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五)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及公务人员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人员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法取消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各地各部门应当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社会管理等领域、工作组织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完善公务人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公务人员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人员晋升、履职等诚信承诺制度。

        (六)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采集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探索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惩戒。严格规范容错认定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

        三、推动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一)加强双公示信息的归集力度。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完善 “双公示”事项目录清单,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用网站等进行公示,双公示决定作出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上网公示,实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做到“全覆盖、零遗漏”,信息做到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市财政、行政审批、公安、人社、住建、交通运输、环保、安监、物价、工商、质监、食药监、人行、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体系,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完善信用信息应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条件成熟时,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发挥政府部门的示范作用。

        (三)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有效加强涉审中介机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体的中介服务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将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细则和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等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健全采购人信用信息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招标投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责任,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及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快运用“互联网+招标投标”方式,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平台,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交换共享。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价。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明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实施、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评价债务风险水平。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效能考核,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政府融资平台管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强化对各级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六)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指导、监督市、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加强环保和公共安全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泰州”网站公示。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问责。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和安全事故。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八)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推行“政社互动”,通过进一步明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的权责关系,推行乡镇(街道)中心“一门式”服务。把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加大测评权重。以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信用户以及示范街区等创建为载体,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社区)推进。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对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业、扶贫、养老、信贷等方面对信用户予以倾斜。

        五、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和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经信部门应当会同组织、编制、人社、法制等部门,研究制定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或评价模型,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府、部门诚信建设情况;将公务人员诚信情况纳入年度公务人员综合考核体系。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并将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评定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进一步完善作风建设内容,依靠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点领域,研究提出政务领域评价模型,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保障。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推进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市经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信息系统保障。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与公务人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的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职中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单位采集记录;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采集记录;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记录并归集。

        (三)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人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等制度建设,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四)推进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围绕行政管理决策、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市经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的成果科学评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及重点任务的统筹协调、跟踪落实。逐步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市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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