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365官网是多少_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best365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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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3-13 09:55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建发〔2020〕35号
        • 发文日期:2020-02-24

        各市(区)住建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住建局:

        为规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相关工作推进,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泰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相关工作推进,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市污水提质增效工作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各市(区)住建局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污水提质增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因素分配、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省住建厅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和《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任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以及相关管理支出。

        第六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支出。

        当年资金分配额=〔(当年整治任务量÷市区当年任务总量)*45%+(上年度考核得分÷市区上年度年考核得分之和)*20%+(上年度水质达标指标个数÷市区上年度水质达标指标总数)*20%+(上年度公众监督有效处理次数÷市区上年度公众监督有效处理总数)*10%+(上年度整治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次数÷市区上年度整治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总次数)*5%〕*当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总额。(注:县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资金仅依据年度任务按比例分配)

        (二)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支出。

            当年资金分配按照《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中各区项目建设投资比例分配。该项资金优先用于开展市政污水管网检测维修、居住小区雨污分流调查、排水户普查工作以及“一厂一策”等方案编制。

        第三章 资金拔付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所有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区)住建局于当年10月底前报泰州市住建局备案;未按要求报备的,在安排次年专项资金时将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市(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年度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区)住建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泰州市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泰州市住建局应组织对年度建设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酌情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适当扣减补助资金,进度严重滞后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工程实际投资与原计划投资下降20%以上的,市住建局将酌情收回部分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査。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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