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就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
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一年小灶”基础上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泰州提供坚实安全保障,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指标》(苏办发电〔2021〕4号)文件精神,制定《2021年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指标》,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3号)等文件要求,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圆满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制定《泰州市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四)为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聚力支持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扎实推进产业强市,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起草。
(五)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104号),制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起草。
(六)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8号),制定《关于推动泰州市邮政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起草。
(七)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11号)的要求,全面防范化解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泰州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八)为推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建设,满足群众新生活需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等规定,制定《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等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
(九)为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筑业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全市建筑业创业创优、争先进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泰州市建筑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
(十)为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70号),制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十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管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泰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十二)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等规定,制定《泰州市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
(十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持续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制定《关于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十四)为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制定工作和柔性执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十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起草。
(十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2020〕4号)规定,制定《泰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起草。
(十八)为规范我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泰州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的意见》,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起草。
(十九)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泰州市住宅质保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制定《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十一)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制定《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二十二)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供热行业健康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定《泰州市城市集中供热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十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的要求,需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细化场景服务举措,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一步提速增效,制定《关于优化场景服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工作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十四)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泰州市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十五)为深化路域环境整治,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根据《江苏省交通强国建设试点2021年工作任务分解表》,制定《泰州市生态农村公路建设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
(二十六)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泰州市2021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区)考核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
(二十七)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满足广大老百姓子女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委〔2019〕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意见》(泰委〔2021〕28号)、《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泰资委〔2021〕第1号)规定,制定《泰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联审联批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十八)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长、教师以及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4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意见》(泰委发〔2021〕28号)规定,制定《泰州市特级校长、特级教师、特级班主任评选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年内修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8号),修订《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6号),由市财政局负责修订。
(二)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修订《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14〕14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修订。
三、先期调研、适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适时制定《泰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调研,适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把文件内容的质量关,保证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
(四)市司法局在审查草案送审稿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座谈会,市有关部门应精心准备、积极参加,向市司法局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凡未列入2021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再予增列。
附件: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