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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