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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6-05110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2-19
        文 号 泰政办发〔2016〕16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9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

         

          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泰州市融资环境建设,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泰州市政府设立“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与银行和担保(再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保、企“四方联动”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为我市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设立及用途

          第二条 泰州市政府成立“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办公室(简称信保办)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监管。授权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一般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各区政府参照市领导小组组织构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业务的推进及协调工作。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首期基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由市、区财政出资为主。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各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其余部分主要由市财政出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捐资,最低捐资额为500万元。

          (二)基金设立期限暂定3年。即从20161219日至20191219日。

          (三)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分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若基金发生担保损失代偿,次年一季度内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予以补充,保持基金总额不变。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以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

          第三章基金的运作

          第五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包括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一)合作再担保机构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泰州市内设点经营,且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具备五个“单独”,即单独配备人力资源、单独信贷计划、单独信贷评审制度、单独的考核机制、单独的尽职免职制度。捐资银行享有优先合作权,并在风险分担比例、信用担保基金存款等方面享有优惠。

          第六条 基金在泰州市本级及各区范围内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担保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在相关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担保机构,与其签订基金合作协议。

          (一)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泰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配比的专业专职管理团队,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担保业务流程规范,建立并实施员工绩效薪酬与风险挂钩考核的奖惩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4.上年度担保发生额达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5.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二)合作期限。

          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信保办和合作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在基金设立期内自动延续1年合作期限。

          第七条 信保办建立可提供基金担保服务的泰州市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市企业目录),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企业目录内企业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项目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业务的具体类型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按照独立审贷(担保)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入审核程序。

          (三)调查、评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项目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四)相关担保机构及时将贷款材料报信保办备案、审核,确定额度。

          (五)审批放款。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六)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分别进行贷后、保后跟踪管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及使用要求。基金担保的项目单户贷款额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担保贷款不得用于置换合作担保机构的同一银行存量担保贷款。

          第十条 担保费用。担保费(含再担保费)控制在年平均担保额的1.2%以内,除此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担保、再担保等费用。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发放贷款,除此以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企业名录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市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泰州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泰州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泰州市实现经营和销售且在泰州市纳税,具有一定的成长性。

          2.行业范围:属于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制造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属于服务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以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近两年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上年融资余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额的50%,且不涉及高利贷。

          4.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记录,包括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以及在信贷、依法纳税、按期及时缴纳职工社保、重大诉讼纠纷等方面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市企业目录的建立办法:

          (一)企业自荐和机构推荐。符合选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交自荐申请。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按照选定条件,也可向区经信部门推荐企业。

          (二)区级初审。各区安排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社、市场监督、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对自荐和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建立各区企业名录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负责审核汇总建立市企业目录,并征求法院、发改、财政、科技、税务、人社、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意见后,报信保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企业目录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面信息,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建立与泰州市信保基金相关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再担保)机构、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开放平台,与征信系统有效对接,对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以便于合作各方业务信息交互及查询。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代偿

          第十五条 基金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由基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分别按20%、20%20%40%的比例共同承担。涉及捐资银行的,按照基金、捐资银行、合作的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分别按25%15%20%40%的比例共同承担。

          基金承担的贷款损失由被担保企业属地财政与市财政按照1:1分担。

          第十六条 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风险的代偿和补偿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

          (二)合作担保机构代偿之日起60日内,由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逾期贷款本息的20%。合作再担保机构按照协议必须同步代偿。期间,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追索欠款或与企业商定新的还款协议,如果追索失败或未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由合作担保机构向信保办提出基金补偿请求。

          (三)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信保办帮助协调追索欠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开票销售连续6个月有明显下降。

          (二)纳税额、用电量、用水量、缴纳社保的用工数大幅度下降。

          (三)被环保、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认定存在较大隐患。

          (四)企业股东发生变更,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对外担保,有可能发生代偿风险。

          (六)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贷款企业存在潜在损失风险时,合作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商讨应对方案报信保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的风险代偿率第1年要力争控制在8%以内,3年累计要控制在4%以内。如突破代偿率控制标准,先暂停合作业务,整顿规范后方可恢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出现风险时,应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确需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的,由合作担保机构代行诉讼,清偿所得优先支付法院诉讼费用,并将清偿所得的8%提留给诉讼单位,余额按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并划转资金至合作各方账户。

          第六章基金结构性安排及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兼顾担保分险功能和保值增值,分为分险和增值两部分,分别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分险业务拓展账户和基金存款保值增值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其中,分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30%。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动性、应付日常代偿和弥补损失;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补偿基金消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含基金利息收入和理财收入)经年度审计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用拨付基金管理人,其他收益用于业绩考核和充实基金。

          第七章基金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设立期间,每年年初由信保办组织对基金上一年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基金届满的当年年初,由信保办根据基金运作最近一年的评价结果,提请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延续设立基金、完善基金设立、变更基金规模或终止基金运作。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将资金归还财政。对于终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保办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信保办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担保(再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基金业务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加强泰州市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五条 信保办定期听取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再担保业务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保办每季度末根据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度,调整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做到“多贷多存”。对捐资银行,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倍的捐资额配备存款。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信保办按风险代偿情况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对信保基金业务新增规模较大,风控能力较强的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提请市领导小组给予适当的考核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暂行一年,期满后依据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19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9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6〕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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