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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6-05088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2-23
        文 号 泰政办发〔2016〕17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3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

          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工业经济和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市政府设立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监察局、审计局、人行、银监局、凤城控股集团公司(华泰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州分行、江苏银行泰州分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基金设立、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及管理费用、奖惩事项的确定等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凤城国资控股公司(华泰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通过项目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做好政策指导,抓好项目库建设,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子基金根据协议或章程约定,可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相应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可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经信委负责相关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基金与项目对接;市监察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基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监督;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基金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议委托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母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管理、运营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综合考虑募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优选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并委托其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全权负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结构,母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市财政和市凤城国资控股公司(华泰工业控股有限公司)首期分别出资3亿元、2亿元,面向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45亿元,形成产业投资母基金,产生第一次杠杆放大效应;再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产生第二次杠杆放大效应,在未来3-5年内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母基金二期设立规模、时间视基金运营等情况而定。

          第九条 母基金采用契约式形式,不设存续期,市财政局与金融机构通过《母基金认购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布局和不同产业领域发展现状,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首期拟设立十支实体市场化子基金,并由子基金实现向社会募资和投资功能。围绕我市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等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以及大健康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新材料、电子信息及互联网、“一带一路”、离岸孵化、金融产业等设立子基金。通过引导集聚创新发展要素资源,推动我市优势和主导型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调优调轻,做强做长优势产业链和创新链。母基金以不低于当期实缴出资金额的80%用于发起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一条 母基金以不超过当期实缴出资金额的20%用于发起设立政策性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必要时也可采取公司制或者契约制形式设立。通过合伙协议、章程或基金合同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收益。

          市场化子基金对项目的投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第三章运作原则与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企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产业、企业健康高效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的基金特点制定专门的投资决策流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事宜,提出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措施、投后管理建议等,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项目实施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作为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机构需在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综合实力。原则上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自成立以来规范运作,管理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在相关子基金中的配套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5%,管理团队要对相关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

          (四)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7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从业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已经受托管理3家以上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已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投资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5个以上项目企业上市。

          (六)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联合受托共同管理子基金。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按风险可设置财政资金部分投资收益适当反哺其他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等激励措施,以提高基金对其他投资人的吸引力,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

          具体收益分配事宜由相关各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基金的投资方向

          (一)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围绕《中国制造2025泰州行动纲要》确定的重点,主要投向我市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等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以及大健康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新材料、电子信息及互联网、“一带一路”、离岸孵化、金融产业等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除离岸孵化基金外,基金原则上应主要投向泰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投资于总部在泰州市的市外企业)。

          第十八条 责任与义务

          (一)市财政局责任与义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按照合伙协议和基金章程,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到位。

          (二)凤城控股集团公司(华泰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责任与义务

          履行社会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到位。参与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积极利用自身资源,支持基金的设立及运作,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

          (三)基金管理公司责任与义务

          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框架协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进行投资,对基金出资、投向及项目进展进行监管并按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的闲置基金管理方案,提高基金效益;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基金运作效益。

          (四)其他责任与义务

          以上三方任一方终止协议,应提前60天通知其余各方,三方就此进行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基金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不得对外担保、赞助、捐赠和向第三方提供贷款等。

          第二十条 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由相关各方出资人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市场惯例另行协商签订全套法律文件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基金退出前,按照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必须选择泰州地区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开户银行只能按照市财政局的拨款通知办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基金支出进行监管,相关支出情况须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基金管理相关机构。

          第二十六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一般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经信委、金融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向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汇报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相应监督管理,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基金投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3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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