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6-05081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12-24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6〕170号 | 有 效 性 | 已废止 |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4日
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建新提升主题工作,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市政府决定设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建设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为出资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基金的统称。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设立、规模确定、合作方选择、投资方向、合作期限、投资人回报及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审核基金设立的具体方案和章程;
3.参与基金设立和退出的全过程;
4.根据市政府决定为基金出资方提供增信服务;
5.监督检查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6.协调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执行领导小组决策;
7.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基金投资主体,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负责基金的谈判、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3.负责基金设立时的出资、合作期间合作方投资收益的支付及合作期满后合作方股权的回购等;
4.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管理;
5.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根据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提出基金设立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第八条基金设立方案应包括基金的总规模、使用范围、运作方式等。
第九条基金设立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基金投资主体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订设立基金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目的、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控、投资退出、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基金的设立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存续期限不低于5年;
2.基金规模应根据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确定,实行总量控制,运行期内额度动态平衡;
3.基金的综合总成本(包括合作方股权回报)应在市场合理范围内;
4.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基金投资主体认购基金份额不低于1%,不高于20%。
第十一条基金的章程、协议或合同应在签署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签署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及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作为基金投资主体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网及单位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多渠道吸引具备相关资质的合作方洽谈。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基金投资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由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负责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的使用由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提出基金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基金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主要用途:
1.市本级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2.参与PPP项目建设;
3.收购城市公共资产;
4.购买社会公共服务;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投资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五章基金的终止
第十八条基金一般应当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其它出资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基金终止后,应当由基金投资主体按规定共同组织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按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出资、处置投资收益及合作期满后回购合作方股权等。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