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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9/2018-09278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8-15
        文 号 时 效
        《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8-15 16:37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2018年8月8日泰州市财政局印发《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2015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以此为契机,我局整合了涉及人才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2017年8月泰州市政府制定了《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4号),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出台落实该文件的具体措施,与市人才办对接后,我局决定会同市人才办制定出台本《办法》。同时也是加强和规范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需要。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6号)等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的施行期限如何规定?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四、什么是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市区人才培养、引进、表彰、奖励、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什么?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优先发展的“1+3+N”产业体系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和激励,包括:

        ㈠支持引进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人才;

        ㈡支持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工程;

        ㈢支持集聚功能更强的人才载体平台建设;

        ㈣支持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如何分配下达?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制定的各类人才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经费申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项目资金申报,市人才办牵头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资金。

        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如果管理?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公示;提出人才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编制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市人才办申请,分配下达人才专项资金;会同市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市人才办组织开展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各区人才办、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审核并申报相关人才项目;落实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人才项目资金;协助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做好人才专项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并及时总结报送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八、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如何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人才办以及人才专项资金受资助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各区财政局、人才办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区财政局、区人才办未落实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的,责其限期落实到位,期限内继续不予落实的,下年度此类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九、违规使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行为如何处理?

        人才专项资金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并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在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关联阅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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