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 引 号 01441637/2019-05229 分 类 部门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9-03-18
        文 号 有 效 性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工信局 发布日期:2019-03-18 10:4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中所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泰政办发〔2018〕138号文确定的政策的兑现,重点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和营造环境等提供帮扶。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具体申报要求

         

           第五条 为降低企业获取政策支持的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授予各类称号、认证的项目,采取简化流程、免申报的方式。

        免申报的项目包括:

            1、市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

            2、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

            3、省三星、四星、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4、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5、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6、省信息化示范企业(平台);

            7、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

            8、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9、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10、国家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

            11、国家、省级创业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上述11类免申报项目以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由市工信局提供名单及相关依据。

            第六条 不属于上述免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对应条款的要求申报。其中:

            1、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泰州市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平台类企业除外);

           (2)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

           (3)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以内无较重以上失信行为。

            2、企业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泰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经核准或备案;

           (2)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年度项目技术改造投资300万元-2000万元(含研发投入、设备投入,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60%)。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技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4)申报企业项目申报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其他有关佐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ISO9000证书、安全等相关部门批复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

            3、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技改投资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专利新产品类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近两年新获省级认定“专精特新” 产品的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企业,且当年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近两年授权的专利清单和证书复印件;

           (3)获省、国家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专利新产品销售清单;

           (5)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专项审计报告。

            3、奖励标准:按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类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超过20%的企业(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下同)。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年入库税金鉴证文书;

           (3)上两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3、奖励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30%以上且入库税收达50万元,奖励10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25%以上且入库税收达100万元,奖励15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1-4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入库税收达200万元,奖励20万元。

            上述增幅需同口径比较,如企业财务年度经营业绩不足12个月的应折算为12个月进行比较。

            第十条 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基地运营单位实际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上年度创业基地内入驻企业数不低于50家(含新入驻),其中当年新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两年内培育进入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3家(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

           (4)上年度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各类公共服务活动不低于3场(次)。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创业基地建筑面积及运营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创业基地的标牌、厂房、公共配套设施等图片资料;

           (4)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包括创业服务内容、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创业服务情况;创业服务绩效(入驻企业数、经济和社会效益统计数据,至少1家典型创业辅导案例);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不低于3场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人员签到册、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5)基地内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入驻时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联系电话及至少30家企业(含全部新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培育进规模企业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近3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进规模材料证明;

           (7)创业服务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对新入驻企业服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反映,并附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3、奖励标准:对创业基地的运营单位进行奖励,按其当年建设和创业服务情况,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廉租型标准厂房项目

           (一)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奖励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应位于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创业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内,专门用于出租,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2)单个标准厂房建设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标准厂房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批件复印件;

         (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与承建单位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4)标准厂房图片资料;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奖励标准:单层标准厂房按4元/平方米奖励,多层标准厂房按8元/平方米奖励,上限50万元。

         (二)廉租型标准厂房租金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标准厂房项目位于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创业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内;

         (2)标准厂房运营机构为科技型、新兴产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厂房租金。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标准厂房所有权证复印件;

         (3)所在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文本复印件;

         (4)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5)相关企业承租合同复印件;

         (6)相关企业的现场图片资料;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奖励标准:对运营机构按其减免租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上限50万元。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及业绩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公司经过行政许可,担保业务正常开展1年以上;

        (2)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在70%以上;

        (3)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及以上。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补助申请表;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及附注,着重对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披露);

        (4)年度新增担保业务明细表(含年初在保业务,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5)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奖励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助:对担保公司上年度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上限50万元;

        (2)业绩补助:按担保公司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年平均在保余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中小企业转贷(统贷)资金平台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平台由政府主导且运行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平台正常运行1年以上;

        (3)转贷(统贷)资金平台收费不高于一定的标准。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转贷(统贷)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3)中小企业转贷(统贷)业务明细表;

        (4)中小企业转贷(统贷)业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奖励标准:市及各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平台、中小企业统贷平台按年日均转贷、统贷业务额0.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星级示范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

        (2)受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文书(工作计划、合同等);

        (3)服务工作情况总结;

        (4)相关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6)受服务企业的情况反馈。

         3、奖励标准:按其活动实绩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诊断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机构);

        (2)受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诊断服务活动。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活动的文件;

        (3)诊断项目合同复印件;

        (4)所承办的诊断活动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5)所承办的诊断活动满意度调查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奖励标准:按诊断费用实绩给予补助,单次单企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培训服务项目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补助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承担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训项目的机构。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举办相关培训的通知;

        (2)培训项目实施的经费决算;

        (3)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结、签到表、课件、照片、学员培训反馈表等)。

         3、奖励标准:按其费用实绩给予补助,具体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受委托培训单位补助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受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培训的机构。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件(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结、签到表、课件、照片、学员培训反馈表等)。

         3、奖励标准:对纳入受委托培训的项目,按照参培人员给予受委托单位100元/人·天的补助。

         第十六条 宣传推介活动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市级以上宣传媒体;

        (2)受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宣传。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

        (2)宣传合同复印件;

        (3)宣传工作情况总结;

        (4)宣传活动费用发票。

         3、奖励标准:按其费用实绩给予补助,具体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完成统计规范化建设,依法上报统计数据,同时申报年度仍然在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由各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扶持项目申请资料;

        (2)申报年度仍然在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相关证明。

         3、奖励标准:对首次列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扶持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受理时间。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工信局、财政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级单位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非区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

         第二十条 各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核准的扶持项目资金及时下达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收到市级资金后,应及时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职能分工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制定发布、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有关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得提出两类以上的资金申请,也不得兼报市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综合管理经费,用于项目评审、政策宣传发布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审计等专项活动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泰政办发〔2018〕138号文同步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