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22-2440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4 |
文 号 | 泰财综〔2022〕14号 | 有 效 性 |
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018〕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22〕22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详见附件),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各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和“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二、各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各区要统筹使用好省级引导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加快拨付进度,形成实际支出。强化省级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确保按时实现绩效。
附件:2022年度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引导资金分配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
2022年度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引导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单位 | 下达总额 | 租赁住房保障 | 棚户区改造 | 老旧小区改造 |
合 计 | 620.54 | 47.54 | 266 | 307 |
海陵区 | 353.08 | 0.3 | 120.12 | 232.66 |
医药高新区 (高港区) | 169.35 | 46.94 | 122.41 | 0 |
姜堰区 | 98.11 | 0.3 | 23.47 | 7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