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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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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2- 01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泰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为yjj.bjzjzh.com)上查询。

        一.信息分类与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标准、重大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及解读、重要会议、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3.依法行政

        主要包括: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4.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与隐患管理、应急管理、黑名单管理、事故通报、动态信息、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等机关内容。

        5.公共服务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标准、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主要业务办事指南、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6.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重大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建议提案办理等情况。

        7.救灾领域:

        主要包括:与救援有关的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工作动态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当主动公开重要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考《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查阅《目录》,或直接到本机关查阅(地址:泰州市梅兰东路118-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23—86895005)。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在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泰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凡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敏感信息公开申请,应到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按规定提交申请表。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泰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的处理

        1.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分别给予答复。

        4.本行政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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